青岛中院量刑指导意见-青岛中院量刑指导意见-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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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聚众斗殴罪第一、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司法解释第二、学理解释:摘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第568页“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打;头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的动机,成帮结伙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本罪。“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合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者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者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聚众斗殴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要要注意把聚众斗殴犯罪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区别开来。二者在互相殴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质区别。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能以本罪定罪。第三、第三、青岛中院细化意见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基准刑参照点
f1聚众斗殴一次,双方人数在20人以下,未造成轻伤后果或其他较大损失的,首要分子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准刑,积极参加者可以拘役、管制为基准刑。每增加一名轻微伤人员,首要分子可增加有期徒刑三个月,积极参加者可增加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