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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各年龄层人员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根据代表工作的校外调动、退休或违法乱纪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撤换和罢免。第七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⑴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⑶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⑷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⑴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⑵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⑶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侧重对代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理论的教育。培训具体内容为教代会基础知识(教代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怎样当好代表等。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f第十条教代会可设列席代表。其人数不超出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学校党政工)提名,并协商产生。列席代表可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审查代表资格。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与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4、征集提案,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5、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6、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7、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教职工五十人以上,实行教代会制度。五十人以下,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第十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f第十四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学校党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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