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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第三条中医药重点学科设置应当坚持基础与临床并重,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应当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建立高效的运行模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第四条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五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有基本任务、总目标及阶段目标。中医药重点学科检查
f评估,应当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基本任务为考核标准。第六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目标,综合集成。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第七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第八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并达到学科建设目标,并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中药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机制。第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申报的中医药重点学
f科建设点组织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日常指导、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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