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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
f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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