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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30作者:卓识律师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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