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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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和立法规范上分为两个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予以完善。一失业保险实施体系尚不完善1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在当前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保险金筹集困难必然会影响到失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现实中,失业保险金存在着严重的欠费问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失业保险金征缴难度较大,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缺口,无法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2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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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