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可见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仍需缴纳所得税,税率将由现行的10调整为20。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1、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财政部1987033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里,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2、需要注意的是,71号文转让成本中“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收购股权时已经缴纳过预提所得税后,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才可以计为计税转让成本,否则,只能以原转让人的出资成本作为计税转让成本。
f基于与国税发199771号文同样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国税发〔1998〕97号《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转让收益也可以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但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否定了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4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我国税收法规适用性规则,财政部〔1998〕97号文、国税发2000118号文及国税函2004390号文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国税发199771号文目前仍是关于外资股权转让的最新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其股权时,计税转让收益中可以扣除股权转让人享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但中方股东转让其股权则不能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