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来源:院(党)办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条教代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多作贡献,为使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的民办外国语大学,完成与国际接轨,最终实现民主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办学总体目标而奋斗。
第二章职权第三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学校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与学校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各级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处理教代会提出的议案和提案,尊重和支
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第六条学校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外教)均有资格当选为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办事公道,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
f作用。第七条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
额按教职工总数的8%确定(不足一名的单位选一名)。第八条数的60%。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工作,并到相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的结
构既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师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人
但不占选举单位名额。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