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七)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条企业及其所属输气管道、CNG加气站、运输车队等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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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咨询、检验、评价,并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工作。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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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十九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第二十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第二十二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