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财科规〔2011〕7号内容纠错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围绕特色产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f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确定资金分配额度,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支持方式、第三章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