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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电建1996159号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部将1993年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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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1总则2机组启动试运21通则22组织分工23分部试运阶段24整套启动试运阶段25试生产阶段3工程竣工验收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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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
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13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14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
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15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16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频机构监频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
不能并网。17用手续。18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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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
f221通则211
机组启动试运
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
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212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三个阶段。213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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