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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
“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的。十四大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中,党中央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为此,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门提出了法制建设方面的目标,即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些目标的提出,反映了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已经体现出依法治国的要求。按照上述目标,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进一步加快。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内容,而且还包括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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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加强社会保障等问题的明确认定,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法、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等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轮廓初步显现出来。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认真履行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对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有效的审议和监督。为进一步在全党和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央的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国广大城乡普遍开展了普法教育,对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各种重要法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从1994年12月起,党中央开始不定期地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专门的法制讲座。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带头参加、学习法律知识,带动全党形成了自觉学法用法、增强法制意识的风气。1996年2月8日,在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时,江泽民亲自为这次讲座拟定了题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在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