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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应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6、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承包经营为由,变更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租赁人、承包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7、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8、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再就业协议应继续履行,在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资金来源在原国有企业净资产中预留。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经下岗职工本人同意,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改制改组企业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有关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有效期至2003年底。9、企业改制改组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1、企业在改制改组前后,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由改制改组前的企业在净资产中预留,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2、企业改制改组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及时接续社会会保险关系,履行缴
f费义务。改制改组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实现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实现就业的,可以由个人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改制改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三、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1、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对改制改组前办理的停薪留职、请(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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