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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股东的实际权利要视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的条款而定。一般来说,所有的股东都有权按持股比例领
f取公司分红。当公司解散时,在清偿了公司债务后,所有的股东也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股东还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董事。1663一般来说,股份大致可分为两种:普通股和优先股。顾名思义,优先股能为持股者提供某些优待。这些优待可能表现在分红或者资本返还方面。例如,优先股条款可能规定,在普通股股东领取任何红利前,优先股股东有权领取特定数额的红利。资本维持1664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公司有维持资本的义务,即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不得向其成员退资。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说,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授信与公司,是因为他们相信公司的资本将仅用于经营目的。他们有权要求公司的资本能得以维持,而不会退还与股东参见ReEx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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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o188221ChD519一案。1665但这并非说公司成员不能从其投资中获得任何回报。实际上,如果公司在一特定年度有所盈利,公司就可以其利润向股东分红。资本维持原则也并非说在公司亏损因而资本减少时,公司成员有义务继续出资。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公司股份时同意出资的数额。资本维持原则仅意味着,在没有盈利时,公司不能实施任何实质上是向股东退资的行为。1666从资本维持的一般原则中可以归纳出以下5条规则:(1)公司不得购买其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份参见公司法第76(1)(b)条;(2)(2)公司不得进行以其自身股份或其母公司股份作担保的贷款行为参见公司法第76(1)(c)条;(3)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购买其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份参见公司法第76(1)(a)条;(4)除非有可分配利润,公司不得分配红利;(5)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不得减少资本,或以其他方式将资产返还其成员。1667公司法允许的例外之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其自身的股份,但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法第76B(1)条规定,股份回购必须得到公司组织规章的明确许可,回购的资金必须来自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参
f见公司法第76F(1)条。这并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这些利润也可能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如果公司董事和经理知道公司已经无力偿债,或一旦回购股份便会无力偿债,则不得同意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减资1668尽管有资本维持制度,公司法允许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减资,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出现在公司法第73(1)条。该条规定,如果得到特别决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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