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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事的出现使该抵押指向特定的财产。此时,该抵押实际上已成为固定抵押。能够使浮动抵押固定化即指向特定财产的情事可以在债据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浮动抵押自动固定化,而不要求当事人有任何行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抵押权人向抵押公司发出通知以使抵押固定化。浮动抵押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固定化,如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或停止营业。1677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在总体上不断变动的资产上设定。如果公司的多数资产是易腐货物或原材料,设定固定抵押则不太可行,因为这些货物须在较短时间内出售,或用于公司的生产。如果在这些物品上设定固定抵押,将给公司造成极大的不便,因为公司每次出售货物或消耗原材料都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浮动抵押使公司仍可以出售或使用这些财产,只有当该抵押固定后,其处分财产的权利才结束。但是,如果相关资产并不是要在通常营业中进行处分的,如机器设备或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份等,设定固定抵押则更为可取。抵押登记
f1678根据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公司设定的某些抵押须在公司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该抵押对公司清算人及其他担保债权人无效。由于抵押权人都希望在公司破产时能行使抵押权,这促使抵押权人确保根据公司法第131(1)条的规定,在抵押设定后30天内进行登记。未能在30天内进行登记的,登记期限也可能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得以延长,例如,未能进行登记是意外造成的或者并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公司成员的利益。1679根据公司法第131(3)(g)条的规定,所有的浮动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而只有公司法第131(3)条列明的固定抵押才须进行登记。
第八节公司困境重整计划1681有时候,对公司债权人及公司成员的权利进行重整是可取的,特别在公司处于财务困境时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获得公司成员及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可能很困难。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如果特定多数人的同意,且得到法院的认可,重整计划对所有公司成员及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在破产公司债权人做出让步有可取之处时,则经常要使用重整计划。1682要使重整计划生效,首先必须根据公司法第210(1)条的规定申请法院令,以召开一次或多次公司成员会议或债权人会议。如果法院决定发出命令,重整建议必须提交相关会议并得到公司成员或债权人的特定多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210(3)的规定,特定多数同意为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公司成员或债权人中代表股权总额或债权总额四分之三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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