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论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制度
作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事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明确规定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证人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庭作证是证人应负的法定义务,而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
一、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却极为罕见,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却变的十分普遍。据学者对我国部分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调查显示,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在20左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只有1左右。①
(二)证人证言不被重视
我国的司法体系的建立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同样采用职权主义的司法模式,主张司法机关主导控制整个诉讼过程,此模式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多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证言的取得只是开庭程序的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作证也仅是要求证人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已,并为真正的法认识到证人作证的重要性,因而,对证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没有足够的重视和保障。同时,长期以来,我国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司法机关一直以来忽略了证人出庭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导致了证人出庭率低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证人证言也一直没有引起司法工作人员足够的重视,而这一情况,又使得司法机关形成了案件不需要证人出庭也能正常进行审判的习惯。在我国法官的整体意识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不是案件审判进行的必需过程。
(三)证人“自觉”出庭作证
法律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证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缺没有做出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他人影响证人作证的情形进行了简单规定,此外,我国刑法也仅仅针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情形,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但对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及相应法律责任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仅有的关于证人作证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但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