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第四条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注重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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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第六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应当包括建设使用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划定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范围,并与交通体系、综合管沟、环境保护、古城区保护、安全保障等相衔接。第九条更。第十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总体布局、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人防工程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人防工程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规划管理种途径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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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结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使用性质、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人防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