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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第一条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它有关管理职责。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
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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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1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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