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文件建质[2003]84号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部2001建设技函字051号文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本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将原规定中“电气”、“弱电”两个专业合为“建筑电气”一个专业。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f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杨允立教锦章党春红管式勤茅红年杨云祥周经文李霆刘迪先熊江崔长起涂正纯陈孝华王传荣马友才叶志青聂钢
目录
1总则2方案设计21一般要求31一般要求3初步设计34建筑22设计说明23设计图纸书32设计总说33总平面明35结构36建筑电气37给水排水
38采暖通风与空气39热能动力310概算调节41一般要求4施工图设计44结构42总平面43建筑
45建筑电气46给水排水
47采暖通风与空气48热能动力49预算调节
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