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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三条务等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配租。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第七章第三十六条退出管理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七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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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出售管理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
的公共租赁住房。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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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
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屋购买原值的70。共租赁住房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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