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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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
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第四章第十七条准入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
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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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