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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和医院(以下统称为“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顺利进行,加强备用金管理,有效控制日常资金流动,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个职能业务部门为备用金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备用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有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财务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请付款、核销和报销。各个部门均应以公司规章制度和经营需要为准绳,严格把关,分别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实行“单笔结清”原则,即有关人员在再次借支备用金之前,必须将上一次借支的备用金全额报帐、核销和清偿。上一次备用金未清偿核销的,财务部不予办理备用金的再次借支手续。
第四条备用金系公司各职能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完成零星开支和采购、差旅费支出等日常业务经营活动而向财务部预先支取的备付现金。
第二章额度标准
第五条根据公司业务经营活动性质和规律的具体要求,公司内任何部门、任何人员的单笔备用金控制额度设定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因业务经营活动的特殊要求而导致单笔备用金额度达到或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需由备用金使用
f部门预先提出书面报告,报最高签审批人批准后,按有关审批程序履行备用金借支手续。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备用金借支各类备用金的借支应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申报、计划、审批和请款手续。凡符合公司备用金管理原则的,由财务部办理相关借支手续;凡不符合公司备用金管理原则的,由财务部退回有关单据,不予办理借支手续,并督促相关经办人按照公司备用金管理原则进行整改。第七条备用金使用有关人员借到备用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作他用、转借他人或用于个人周转。不再使用的备用金,应及时办理有关报销、核销和退还手续,不得在个人手中无故滞留。第八条备用金报销、核销和退还各类备用金在使用后三日内,有关经办人必须持合法、合格的单据票证,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核销和退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备用金使用后二日内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经理批准后,予以顺延,但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备用金使用后十日。无正当理由且未及时申报顺延的,财务部拒绝办理备用金再次借支手续。第九条备用金日常管理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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