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开工作业或有规程不贯彻不学习的,学习无记录的。不按作业规程操作的,给予相关责任队组500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调度跟班下井人员和安质员要与工人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和安质员给予5001000元罚款。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而使工伤员工伤情加重、恶化的责任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对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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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检修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检修挂牌制度》的,给予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对不执行《禁火区动火制度》,违反动火规定的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罚款。必要时,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对违章操作人员及责,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任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为了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对
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罚款。必要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工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
制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
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元,处罚事故部门或队组行政正职2000元,其他有责任的行政副职各1000元。下浮生产部当月工资总额10,其他部门当月工资总额的5。扣除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
重伤一人次,机电设备事故造成停产24小时或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元。处罚事故部门或队组行政正职800元,其他有责任的行政副职各500元。下浮责任队组当月工资总额5。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扣除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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