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因公派出的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考出国(境)考察人员管理。第三条员工在出国(境)前,需按有关规定填制出国(境)审核登记表,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批后,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计划预付经费。第四条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三)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
f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考察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出国(境)考察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国(境)外城市间航空交通费,如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附件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核后可据实报销。第七条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指90天以内,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自第61天起,按附件一标准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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