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共有关系。若共有物的分割适用诉讼时效就会使部分共有人的利益受损不利于经济的流转有违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以促进经济流转的初衷。另外在审判实践中也常见到夫妻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现象若因时效而丧失分割请求权就会损及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几乎各国立法例都将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出诉讼时效的领地究其原因史尚宽说相邻权系伴随相邻关系之权利与其关系相始终于其关系存续中可认为常新发生不罹于消灭时效。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存款人对存款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还存在争议李开国认为应是物权性权利。笔者认为应为债权性权利因为储户行使权利必须借助银行的帮助储户自己无法直接行使支配权。再者货币是一种特殊物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存款人将存款本金存入银行存款本金的所有权由存款人转移给银行。另外借贷合同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储户的名义放贷可知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享有所有权银行取得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是以存款人取得对银行的债权为对价的。因而笔者将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放置在债权请求权之下讨论。就储户存款而言无非两种一是活期二是定期。在活期存款中存款人在提示存款单要求给付以前即便有诉讼时效也无法起算时效而一旦存款人提示存款单如果银行自行给付没有诉讼时效适用的可能在定期存款中于定期内存款人要求给付不可能有时效的适用而超过定期存款即转为活期也无法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将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储户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不能主张权利容易导致储户不能维持正常生活而引发社会问题也不利于银行融资。再者将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与社会现实和交易习惯相悖。
在人格法上当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消除影响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产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有两类一是侵害本身具有持续性故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二是侵害行为本身不具有持续性但所产生的效果却具有持续性其次这种侵害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在侵害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未见或未预见其危害故而放弃了请求但随着时日的经过危害性才逐渐凹显。
法律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有效期间期间经过则权利不再受保护此为除斥期间无需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知识产权派生出来的人身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基于侵害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