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2011版)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一)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标的。(二)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不合理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付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f责任免除第四条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