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1211【实施日期】2013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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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
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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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
f次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一)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