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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和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失落贬值。最后,当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之时,司法和纠纷解决的效益往往会被被弃置不问。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而国家又不可能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一种新的社会不平等司法资源利用上的差距正在悄然出现,困扰着社会和当事人。总之,诉讼的高增长在成功地进行社会启蒙和司法原始积累的同时,助长了诉讼万能的思潮,忽略了多元化的价值和途径,这不仅不利于奠定一个良好的现代司法的基础,而且过早地引发了西方法治中的一些固有弊端。今天,这些问题幸而已经开始被社会和法院认识到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在社会上出现了滥用诉讼手段的倾向。为一点小事,寸步不让,动不动就进入诉讼程序。其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不仅是一场官司下来结了怨,增加了更多的潜在社会矛盾,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因为诉讼活动从一开始便需要投入成本、支出各种费用。”刘家琛指出,近几年来,在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似乎通过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一切社会纷争,可以包打天下。一些法院因为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愿意主动扩大案源,以多收案、多办案为荣;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为了推卸责任,也把大量应当由其相关部门解决的纠纷也推到了法院。但由于体制等
f诸多因素的原因,法院事实上又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应有的权威也受到损害。刘家琛为此强调,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要逐步清理一些与时代精神不符的、过时的司法观念,要形成和创立一些新的现代司法观念,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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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来自法院内部的反思是深刻的,它说明,法制现代化也需要树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其合理路径实际上正在于法律机制与其他非正式社会调整机制的配合;提高司法素质、树立司法权威需要从适当节制司法和诉讼开始。毫无疑问,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并不能立即改变社会成员对于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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