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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
行(以下简称“贵行”)的委托,对债务人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接受委托后,本所已经指派律师到主债务人和相关担保人的实际营业地进行了尽职调查,到注册登记机关调取了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到国土、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对债权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的权属进行了尽职调查,到车辆管理部门对债权中涉及的抵押车辆的权属进行了尽职调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主、从债权效力、相关债务人资产状况及经营现状进行了分析。现依律师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向贵行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及背景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1、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相关材料;2、档案资料缺失情况说明书;3、无法尽职调查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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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农行驻马店市分行关于对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5、驻农银信复【2003】152号关于损失类贷款认定的批复;6、2007年6月30日债务逾期通知书一份;7、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3)上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8、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3)上经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9、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驻法执字第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10、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驻法执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11、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关于上蔡县土产公司的工商信息;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背景情况1、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债权情况截止2016年3月31日,土产公司在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贷款共计4笔,余额为4726万元,其中1994年12月27日的两笔贷款共计300万元由上蔡县供销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1998年3月25日的170万元贷款由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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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债权之诉讼情况2003年3月30日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向上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该借款人其中一笔借款进行诉讼的案件材料,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做出(2003)上民二初字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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