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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干部普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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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制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对原《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并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较之于原《国家赔偿法》有以下新的变化:一、科学界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与原《国家赔偿法》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二字的删除,明确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f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仅将看守所增列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同时还将《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放纵”一项,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强化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了监所管理的混乱而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三、明确了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增加了当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收到申请书的书面凭证。此举明确了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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