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镇与镇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管理协议书
甲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
镇人民政府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维护和管理,
落实分工管理责任制,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
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是指标示甲、乙双方行政区域界线实
地位置的河流、沟渠、道路、堤坝、行树、围墙等线状标志物,以及双方签订的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如林绿地、桥梁、楼宇房屋、山脊、山谷、山
坡等线、点、面状地物及坐标点、高程点、经纬度等。
二、对于因自然、人工等原因致使界线标志物发生改变或缺失的,甲方或乙
方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毗邻方,在保持行政区域界线不变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新
的标志物,以保持界线的完整和贯通。
三、甲、乙双方应当责成所属民政部门对新确定的界线标志物共同进行补绘,
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覆盖原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中的相同地段的内
容,原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中的相同地段的内容同时废止。甲、乙双方按照
补绘后新的界线标志物所标示的两镇界线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四、甲方工作职责。根据全市统一工作安排,甲方为镇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
的牵头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乙方协商,协商开展有关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
作为管理责任方,负责两镇界线标志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界线标志
物发生改变后,负责提出界线标志物的修复,以及其他新的界线标志物确定补绘
工作,并责成所属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补绘、勘界档案增补等工作;负责联合检查
的领导工作,责成所属民政部门、土地部门与毗邻方开展实地联合检查,起草联
合检查工作报告和界线标志物管理协议书等;负责提出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中重
大问题的处理方案,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以及牵头负责的其他工作。
f五、乙方工作职责。根据全区工作安排,乙方为两镇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的配合单位,应积极协助和支持甲方的牵头工作,配合开展有关界线标志物管理工作。
作为毗邻方,负责配合甲方开展的两镇界线标志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界线标志物发生改变,甲方提出修复、以及其他新的界线标志物确定补绘工作建议及方案后,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统一意见,并责成所属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甲方所属民政部门,共同搞好补绘、勘界档案增补工作;责成所属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甲方所属民政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对甲方所属民政部门起草的有关报告、协议书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