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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一律不得批量生产和规模施工。
第十四条关键过程施工前依据完善后的作业指导书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应发到现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跟踪指导实施,使技术人员和作业工人准确理解并掌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安全质量要求等内容。施工设备必须准备齐全,经现场工程师检查认为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可以申报施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正式开工。
第十五条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首件认可确定的资源配置、作业程序、工艺、方法、施工参数等组织规模施工。在关键过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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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中推行项目领导带班制度、包保责任制。第十六条项目质检人员针对关键过程中需重点控制的关键特性、
重要特性或薄弱环节,设立控制点,按照作业指导文件中确定的方法、频次、项目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填写相应记录。
属于隐蔽工程的关键过程,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和质检人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控,加强对过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做好工序的交接验收记录,并应留下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质量大检查中,关键过程的控制质量应作为必检内容,不得遗漏。对排查出的质量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按时完成整改,同时详细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关键过程实施时,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进行检测和控制,发现过程偏离或达不到质量目标时,应及时报告,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分析问题产生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且必须是在监理工程师旁站情况下才能实施。
第十九条涉及关键过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监理工程师认可前绝对禁止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进行例外转序。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评定。产品合格的依据只能是检测数据,目测或经验不得代替检测数据。
第五章特殊过程的控制第二十条对于特殊过程,项目部除按照第四章“关键过程的控制”相关要求,做好实施前策划、编制作业指导书、实施首件认可和开展技术交底外,还必须在施工前对特殊过程实现能力进行确认,在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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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对过程参数实施连续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并改进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杜绝隐患的产生,确保最终的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施工管理部、物资设备部、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工程技术部、试验室、测量队等部门在特殊过程施工前预先鉴定特殊过程在受控条件下具备能够实现过程控制目标的能力,并就以下方面内容联合签字确认,保存确认记录:
1对施工步骤、方法、过程参数监控和测量要求等进行评审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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