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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种涉税犯罪罪名立案标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分布《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呢在此,对现行刑事法律中23种涉税犯罪的罪名及刑事立案标准作如下归集。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即属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涉嫌犯罪行为:一、《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只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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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二、《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该标准明确了纳税人为了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即构成抗税犯罪明确将税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应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欠税人必须有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实际逃避行为,且致使税务机关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仍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在1万以上,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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