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一人一票制,各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f第四章成员退社和除名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自然人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二)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三)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第十四条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
则
第十六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f(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七)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或者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