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本办法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
f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
第五条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2、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按有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