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76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9【实施日期】2007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7号2007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自治区建设厅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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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的要求,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区建筑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目标,推动全区建设行业资源节约工作,提升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全面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标准。政府机构要带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发区、新建市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民用建设项目时,应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进行严格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节能设计进行严格专项审查,有关单位要对建设过程中的节能项目进行严格全程监管。要严把竣工验收关,确保节能工程质量。要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推动各地建设部门积极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二、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2005年以前没有采取节能措施的既有建筑,从2007年开始,各地区要从政府的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做起,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逐步实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建筑的改造可以列入当地建设计划,所需经费可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到成效、积累经验后再向社会推广。要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对投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从节能降耗收益中予以补偿。要研究适应既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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