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税收公平原则下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郑冬冬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13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平日益受到关注,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最为重要的工具,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如何通过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阐释了现代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公平原则下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于此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它包含了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和负担公平这三个个方面。1、社会公平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要使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如果人们看到和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较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所以社会公平要求平等纳税。2、经济公平经济公平,就是从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方面来判断公平实现的状况,以使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的贡献与索取的福利水平相平衡。这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因此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这并不是歧视对待,相反有条件的差别对待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无法体现公平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其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