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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
作者:黄珊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
摘要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房地产市场,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但老百姓的购买能力却是有限的。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政府应该采取理性和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经济法视野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实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作者简介:黄珊珊,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0602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房地产市场,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2011年之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可支配收人越来越少,实际购房能力越来越小。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连续出台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文件,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坚决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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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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