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7【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现公布《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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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大理白族自治州城
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
第三条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
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
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
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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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统。
第三章
第六条
建筑规划控制
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
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
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
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
α大于等于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
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
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