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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集团公司制定了实施细则的专业,华电电科院组织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进行培训,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在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该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发电企业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改、停备用等各阶段,应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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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各发电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七个工作日内,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季度各专业技术监督总结及报表。
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表及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华电电科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季度和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华电电科院每年抽取部分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督检查、评价,对于查评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普遍问题,华电电科院应组织专题研究。
第二十条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一)各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为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名单,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华电电科院技术监督部。(二)各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试验工作。(三)机组发生强迫停运事件后,除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外,发电企业应于7天内向华电电科院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等四方面内容。第二十一条华电电科院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专业需要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专业会议,促进技术监督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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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二条华电电科院负责制订技术监督考评办法,每年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并作为星级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评分依据;每年进行技术监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4月27日颁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4〕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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