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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
王秀芳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目前正在广泛开展试点工作的一种新型的非监禁性的行刑制度和刑罚处置措施。我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矫正机构及人员配置、社区矫正的执行,都应该有所认识,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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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Com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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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对于监狱矫正(Priso

correctio
)而言的一种新型行刑方式,它在我国属于一项试点工作,但在20世纪西方国家是一种普遍实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和认可的。从2003年开始,我国在六省市开始试点尝试,2005年又增加了十二个省市,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逐步在全国推广。但是,由于中外刑罚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社区矫正的内涵及外延也有了较大的差异,而我国现行法律又未对社区矫正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做一点研讨。一、社区矫正制度认识
f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规定给社区矫正做了一个基本定位。(一)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性质而言,社区矫正在我国和西方国家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认识有着较大的差异。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根据上述概念,在我国,社区矫正普遍被认为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方法,如英国的社区服务,由法庭判决或者决定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刑罚处罚,这种刑罚方法比监禁刑要轻,但比纯粹的缓刑要重,是一种具有中等程度惩罚性的制裁手段,①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社区矫正刑。所以,西方国家中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行刑方式,而且是一种刑罚处罚。从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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