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尊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f第七条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八条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规定,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地省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审批后,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木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f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接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