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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和治理
内容摘要: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能否顺利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执行政策的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以来,中央及有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特别是自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呈现出有法可依的新局面,这对于规范公务员管理,截制行政违法行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政府的一切治国行动和行为也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坚持行政法治原则,加强行政法制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监督作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促使公务员承担起行政法律责任,使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员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
关键词:行政法制,公务员,行政法律管理责任,管理法制化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能否顺利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执行政策的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以来,中央及有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特别是自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呈现出有法可依的新局面。这对于规范公务员管理,遏制行政违法行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仍有部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身试法,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致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破坏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有的甚至于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骚乱。学术界对这类现象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宏观的制度与法律层面,鲜有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就公务员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为什会选择行政违法行为和如何从根本上防止公务员这一行为的产生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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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公务员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前提就在于公务员行政行为选择的自由政治空间,即公务员有行政行为选择的自由。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公务员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只是一种纯粹执行者的角色,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只要惟命是从地去执行有关政策,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拥有选择的自由政治空间,而如果说有选择的话那也只是选择服从的自由。在韦伯看来,行政的实质是认真地执行政治权威的命令。这样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务员完全没有个人的自由意志,所能做的只是按照政治家的命令去行事。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对公务员“绝对执行者”的责任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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