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药事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指导和监督全院合理用药和科学管理,确保用药安全。三、审定本院用药计划。四、制(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五、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六、定期组织检查全院药品,重点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八、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药品进货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药品进货的管理。二、采购员:按照医院用药计划和药品质量要求采购药品。药剂科主任:监督该程序的执行。三、内容1、在采购时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GSP》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
f2、采购药品必须以质量为前提,从具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3、采购药品应根据临床医疗需要,以需定购。4、进口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审核该企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保证所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已经过合法资格的审核,并确定其为合格供应商。(1)索取和审核盖有该单位红色印章的证照复印件。(2)要索取盖有该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核对品名和生产国家、厂商。(3)签订合同时注明有关质量条款,并对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予以了解和确认。(4)进口药品验收应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5)未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或管理机构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进口药品不予验收入库。(6)对从质量信誉保证尚不能确定的供货单位采购进口药品、以及对所附的检验报告有疑问时,应将对方提供的口岸检验报告书及复印件送到省、市药检所,或自行与口岸药检所联系,经复核无误后,方可购进、销售。
f(7)进口药品必须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注册证号及依法登记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名称和地址。5、非进口药品的进货程序(1)进货前的审核制度:A、具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及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质量好且稳定、价格合理、重合用、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B、审核所购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C、审核与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