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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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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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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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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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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r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得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r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r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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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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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r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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