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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f众议员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是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它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和此后每10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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