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f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f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
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
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