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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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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