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如果需要全文的同仁:请关注公众号并分享出去,添加微信或者QQ索取全文:406722420)5鉴定51鉴定方法511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f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512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5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515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52鉴定步骤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523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