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090505浏览次数:249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
自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8件,其中一审11件,二审67件。以合同性质分类,工程承包纠纷41件、转包、分包合同37件,各占总收案数的据5256、4744。;以合同主体分类,合同主体为个人的35件,、单位的43件,各占总收案数的449、551。以双方有无签订合同分类,有签订合同的64件,无签订合同的14件,各占总收案数的821、179。以双方纠纷的起因分析,追索工程款的54件、因工程质量等原因产生纠纷的24件,各占总收案数的692、308。案件基本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1、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审判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合同性质的多样化。建设施工合同从承包方式上区分,有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签订的主体涉及个人、施工队到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发包人等不同。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实际施工主体,系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不同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对此存有的争议也较大。
2、涉及社会稳定因素多,给审理造成一定困难。建设施工合同轻则影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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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设工程质量,重则关系民生安全,因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处理不当将容易引发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工程款纠纷案件,涉及的施工单位后面随之而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又如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是否符合建筑安全的认定问题。故审判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往往较为慎重裁判。
3、案件审理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相对其他民事案件长。审判实践中往往要对工程是否符合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进行评估、鉴定,导致审判周期长。
为此,建设施工合同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不仅是解决我市法院当前审判实务难点问题的命题研究,而且也是我们贯彻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和谐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本着厘清两级法院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歧义,解决审判实践中该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空白产生的“无法可依”现象,构建厦门民事审判“和谐司法”的调研要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主要围绕上述几种主要类型案件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多次召开两级法院座谈会,查阅大量的裁判文书,形成了较为详实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并听r